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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駁斥厚葬久喪符合仁義和孝道的言論,墨子對厚葬久喪的嚴重危害進行了淋漓盡致的剖析。綜合起來,約有以下四點:
1、厚葬久喪必害于“富貧”
墨子對社會上的墓地厚葬風氣進行了批判和揭露,認為:“然則姑嘗稽之,今雖毋法執厚葬久喪者言,以為事乎國家,此存乎王公大人有喪者,曰:棺槨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文繡必繁,丘隴必巨;存乎匹夫、賤人死者,殆竭家室;(存)乎諸侯死者,虛車府,然后金玉珠幾比乎身,綸組節約,車、馬藏乎壙,又必多為屋幕,鼎、鼓、幾梃、壺濫、戈、劍、羽旄、齒、革,寢而埋之。滿意若送從。曰:天子殺殉,眾者數百,寡者數十。將軍、大夫殺殉,從者數十,寡者數人。”
墨子認為王公大人舉辦喪事,棺木必須多層,埋葬必須深厚,死者的衣服要有許多件,隨葬的文繡也必須多而豪華,墳墓還必須高大。這種情況如果發生在窮苦的人家中,肯定會耗盡他們的家產。諸侯死了,就要花光他們所貯藏的財富,要用金玉珠寶首飾裝飾死者,用絲絮帶子束住,還要把車和馬埋葬在墓穴中,又必然要制造很多帳幕帷幔、鐘鼎、鼓、幾筵、酒壺、鏡子、戈、劍、羽旌、象牙、皮革,把這此埋葬在死者的墓中,然后才滿意。至于殯葬,天子、諸侯一所殺的殉葬者,多的有數百人,少的也有數十人;而將軍、大夫死后所殺的殉葬者,多的也有幾十人,少的也有好幾人。墨子認為這種厚葬把很多財富埋在墳墓里,必然會造成人力物力的極大浪費,從而加重人們的負擔,最終容易導致國家和人民的貧困。
2、厚葬久喪必害于“眾寡”
墨子說:“今唯無以厚葬、久喪者為政;君死,喪之三年;父母死,喪之三年。妻與后子死者,五皆喪之三年,然后伯父、叔父、兄弟、孽子其,族人五月,姑、姊、甥、舅皆有月數,則毀瘠必有制矣。使面目陷陬,顏色黧黑,耳目不聰明,手足不勁強,不可用也。又曰上士操喪也,必扶而能起,杖而能行,以此共三年,若法若言,行若道,茍其饑約又若此矣,是故百姓冬不忍寒,夏不忍暑,作疾病死者,不可勝計也。此其為敗男女之交多矣。以此求眾,譬猶使人負劍,而求其壽也。眾之說無可得焉。”
墨子反駁說:如果以厚葬久喪的原則去治理國家,國君死了,服喪三年;父母死了,服喪三年;妻與嫡長子死了,又都服喪三年。然后伯父、叔父、兄弟、自己的眾庶子死了服喪一年;近支親屬死了服喪五個月;姑父母、姐姐、外甥、拋父母死了,服喪都有一定月數。這樣下去,會使服喪的人面目干瘦,顏色黝黑,耳朵不再聯系,眼睛不再明亮,手足不再強健,所以什么事情都做不了了。墨子接著反駁,說:上層士人守喪,必須攙扶才能站起來,拄著拐杖才能行走,要按照這種方式生活三年。假如老百姓都效法這種做法,則到了冬天會難以忍受寒冷,而夏天則難以忍受酷暑,這樣生病而死,數不勝數。這種做法不可能增加人口。如果以這種做法增加人口,就好像使人伏身劍刃而尋求長壽,人口增多的說法根本不可能實現。因此,墨子認為久喪必害于“眾寡”。
第三、秦國西面的儀渠國,其親戚死,必須積柴薪將尸體焚化,謂之“登遐”,認為這樣方是孝子。
這三國的墓地葬埋之法,在墨子看來,都屬于未開化的風俗習慣,野蠻而不合理,其流行只是由于“便其習而義其俗”的結果。依此而解釋中國的厚葬久喪習俗是否合理呢?墨子認為,這種厚葬久喪的風俗也不是儒家所稱贊的仁義之道或孝子之事,單以當時厚葬的情形來說,“棺槨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文繡必繁,丘壟必巨”這五點,已使人民死了父母,必致傾家蕩產;諸侯死了父母,必然虛竭府庫。而且除了把大量珍貴而實用的器皿之類埋入墓穴以外,甚至還要殺人殉葬。這種現象根本不是文明的風俗習慣。
據此,墨子認為,喪葬或厚或薄,根本在于風俗。墨子希望借古圣王節葬的做法能夠移風易俗,糾正社會上的這種厚葬惡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