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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墓地小編近年來總是能看到很多有關于小產權墓地(即“公益性墓園”)的買賣與炒賣行為愈演愈烈,公益性公墓的買賣糾紛也隨之越來越多。這之中到底蘊藏了哪些玄機?

《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于第三產業。”
該辦法第十六條同時規定:“未經批準,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用地要節約。”
上述規定十分明確,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
但為什么有人會不顧國家的規定而擅自經營公益性公墓呢?
沈陽墓地小編知道這主要是隨著城市發展的步伐加快,經營性公墓的價格飛速上漲而導致的。
《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然而近年來,不少地區公益性公墓大搞對外銷售,特別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小產權墓”的外售比例與日俱增,其主要原因是違規經營所獲暴利使之愈演愈烈。
“小產權墓”為什么就不能買賣呢?
這要從我國的墓地分類說起。我國的墓地分為兩種:公益性墓地和經營性墓地。經營性墓地面向全社會,為城鎮已逝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是由當地民政部門批準建立,屬于第三產業。
而公益性墓地屬于集體公益設施,只為所在地農村居民提供,墓地屬農村集體所有,是不允許對外銷售的。其原因主要是為了防止沖擊公墓市場秩序,避免給墓地的使用經營帶來潛在的糾紛;另一方面是為預防農村的土地流轉陷入混亂,保護耕地。
沈陽墓地小編知道公益性公墓只允許公墓附近的村莊人口在公墓安葬,不允許對外銷售。城鎮人口購買公益性公墓不受法律保護。